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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,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,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,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,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。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,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,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。據此可知,應為自"審查起訴之日"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。 在偵查階段,被害人不能委托訴訟代理人。